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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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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作者:李小濤 來源:河北金租 日期:2012-1-10 人氣:734 評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word版本下載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5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號公布,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 證
      第一節 保證和保證人
      第二節 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第三節 保證責任
      第三章 抵 押
      第一節 抵押和抵押物
      第二節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記
      第三節 抵押的效力
      第四節 抵押權的實現
      第五節 最高額抵押
      第四章 質 押
      第一節 動產質押
      第二節 權利質押
      第五章 留 置
      第六章 定 金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
      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條 擔?;顒討斪裱降?、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章
      第一節 保證和保證人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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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第三節 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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